《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CPCA 或者“协会”) 的前身为《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于1992 年经国家卫生部、民政部批准成立,是中国国内从事卫生有害生物防制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卫生有害生物防制领域内最具权威性的国家一级行业协会。为了进一步发挥协会的作用,经国家卫生部、民政部批准,协会于2009年7月2日更名为《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协会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以城乡鼠害及蚊、蝇、蟑螂、臭虫、虱、蜱、螨、蚁等卫生有害生物为主要防制对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切实为行业企业和会员服务,动员全国广大从事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工作者参与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不断提高我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
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会员与社会各届及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有关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三)对重点课题组织科研攻关,解决卫生有害生物防制难题;组织防制方案和防制策略的调研和论证;研究、总结防制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组织协调本团体业务范围内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科研、生产、推广和应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的技术鉴定;
(五)开展科普宣传,普及防制知识,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群众,为鼠害、卫生虫害等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工作献计献策;对灭鼠药和卫生杀虫剂及其器械的质量进行群众监督,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六)开展国内及国际间学术活动,交流、推广防制新成果、新经验;加强与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同境外有关社会团体和学者的联系,组织科学考察,发展对外友好往来,加强相互合作;
(七)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
(八)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行业官方网站,编辑出版科技书、报刊和科普资料;
(九)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办经济、技术实体,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业务咨询和服务;
(十)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审核;开展卫生杀虫剂及器械的应用推广等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十一)承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委托和交办的事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ese Pest Control Association ,缩写: CP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防制卫生有害生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略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通过;
个人会员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会员由单位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会员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 年4 月9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